刑事司法裁量中的人身危险性评价——和谐社会语境下的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新解读

被引:3
作者
马振 [1 ]
黄渝景 [2 ,3 ]
机构
[1]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
[2] 浙江警官职业学院
[3] 西南政法大学
关键词
刑事政策; 宽严相济; 人身危险性; 复归社会;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4 [刑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4 ;
摘要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视域中的轻罪和重罪定位,不仅仅取决于行为造成的社会危害性大小,而且尤其应当反映犯罪主体主观上对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的内在态度为最基本要素的行为主体人身危险性大小。只有对那些造成了严重社会危害而且行为人人身危险性较大的行为才有必要处以较为严厉的刑罚,而对那些即使行为在客观上造成了较大危害,但是行为人的主观恶性不深,反社会意识不强烈的行为应当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予以各种较为轻缓的刑罚处遇。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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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3 条
[2]   案外情节与人身危险性 [J].
王利荣 .
现代法学, 2006, (04) :108-113
[3]  
刑法格言的展开.[M].张明楷著;.法律出版社.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