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类型化分析

被引:27
作者
石一峰
机构
[1]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基金
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
关键词
类型化方法; 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合同资质缺乏; 合同行为禁止; 合同行为方式不当;
D O I
10.14086/j.cnki.wujss.2018.02.011
中图分类号
D923.6 [合同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在一般的解释规则中,除文义解释、目的解释之外,类型化方法亦是解释和适用法律的重要手段。类型化方法在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判定中的运用是通过选取广泛的案例样本,以案例判决事实中相似特征的相同评价为标准进行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类型梳理。从我国现有法律及司法实务出发,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可分为涉及合同资质缺乏类和合同行为禁止类,其中合同资质缺乏类可分为权利和许可本身流通资质缺乏类,因涉重大公共利益的限营、特营准入资质缺乏类;合同行为禁止类可分为行为对象禁止类,行为本身禁止类,行为超过特定限量禁止类等。而涉及权利和许可之衍生产品流通资质缺乏,一般市场准入资质缺乏,一方合同行为禁止以及合同当事人行为方式不当,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排除类型。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类型化是一个不断开放的体系,需依据新规范和案件进行完善。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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