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的自然空间规定性对环境立法的挑战

被引:29
作者
徐祥民 [1 ]
宛佳欣 [2 ]
机构
[1] 浙江工商大学蓝色文明与绿色法制研究中心
[2] 不详
关键词
环境保护; 自然环境; 环境立法; 自然空间规定性;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2.68 [环境保护法];
学科分类号
摘要
法域与环境问题在空间上存在不一致,其或由生物习性决定,或受风、气等自然力影响,或取决于地理连续性。不一致具体表现为"法域在环境之中""法域与环境部分重合"以及"环境在法域之中"三种情况。在前两种情况下,相关法律即使充分运行也不足以解决其所处或所涉空间内的环境问题;在后一种情况下,由于执法权效力域无法包裹环境的空间范围,所以相关执法机关再严格执行法律也不足以解决执法权所处或所涉空间内的环境问题。环境法适应环境的自然空间规定性的途径有三,即跨法域合作、总量分解、实行权力主体和责任主体合一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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