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和解在死刑案件中之适用初探——以适用的范围与条件为中心

被引:7
作者
甄贞 [1 ]
郑瑞平 [2 ]
机构
[1]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
[2] 不详
关键词
刑事和解; 死刑案件; 案件范围; 适用条件;
D O I
10.16092/j.cnki.1001-618x.2014.01.014
中图分类号
D925.2 [刑事诉讼法];
学科分类号
摘要
目前我国学术界对能否适用死刑和解制度尚有争议,笔者赞同在一定范围内的死刑案件可以适用刑事和解。确定这一范围的标准:一是感情条件,主要看加害人是否真心悔过,主观恶性大小以及社会危险性大小,考察和解的感情基础是否成立;二是客体条件,侵犯个人法益的案件原则上可以和解,但也有例外。按照两个标准,可以确定案件范围。对死刑和解的适用条件,主要从主观和客观两个角度考察,设置了六个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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