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信息保护与企业合理使用的衡平规制

被引:4
作者
刘璐
机构
[1]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
关键词
大数据; 个人信息; 企业使用; 双重保护;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3 [民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随着大数据技术的发展,个人信息的保护与企业合理利用信息之间的界限问题日益突出。网络时代的个人信息特征异于传统,在立足这些新的特性基础上,通过中外立法模式的对比思考与比较法上的分析,我国在平衡公民个人信息权利与企业经营利益之间的界限认知上仍有很大空间需要探索,以民法总则为核心的司法上的救济方式将成为促进这一平衡的一个有力突破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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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8, (04) :64-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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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会科学, 2018, (03) :102-122+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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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政辉 .
河北法学, 2001, (02) :105-110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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