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缓期执行制度新解

被引:22
作者
黎宏
机构
[1] 清华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死刑缓期执行制度; 罪大恶极; 死缓变更;
D O I
10.16390/j.cnki.issn1672-0393.2009.04.013
中图分类号
D924.1 [总则];
学科分类号
030104 ;
摘要
从我国现行刑法的规定看,我国的死刑适用条件并非传统刑法理论所说的"罪大恶极",而是"罪行极其严重"。当行为人"罪行极其严重"且"恶极"时,即行为人主观恶性极大、人身危险性极为深重时,就要适用死刑立即执行;当行为人"罪行极其严重"但"恶不极"时,即行为人主观恶性不是极大、人身危险性不是极重时,就要适用死刑缓期2年执行。与此相对应,死缓犯如果在死刑缓期2年执行期间故意犯罪,且经查证属实,那么最高人民法院就应当立即核准执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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