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集体成员权优先还是私人财产权优先?——基于农村集体资产股份权能改革试点的观察

被引:28
作者
钟晓萍
吕亚荣
王晓睿
机构
[1] 中国人民大学农业与农村发展学院
关键词
集体所有制; 集体成员; 成员权优先; 财产权优先; 集体资产股份权能改革; 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 股份合作制; 现代产权制度;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F321.32 [集体所有制];
学科分类号
120302 [林业经济管理];
摘要
我国农村集体所有制本质上具有集体成员权优先逻辑,要坚持农村集体所有制、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就应坚持集体成员权优先的原则。对部分农村集体资产股份权能改革试点地区的考察发现,一些地方在股权时限上进行静态管理、允许内部无限制的股份转让和赠予以及未限制非集体成员继承股份,实际上偏离了集体成员权优先逻辑,偏向了西方现代产权理论的私人财产权优先逻辑,可能导致集体经济演变成为私有经济。出现上述问题的根源在于对集体所有制的本质认识不足。应以户籍和生产生活关系为主要标准界定农村集体成员,基于农村集体成员的动态性实行集体成员资格和集体资产股权的动态管理;坚持股份转让的社区性和内部转让的限制性,非集体成员可继承的只能是股份内部转让或集体赎回后的变现收益,并对单个成员持有的股份比例设置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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