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诉讼变更判决的适用范围——兼评新《行政诉讼法》第70条

被引:6
作者
滕亚为
康勇
机构
[1] 重庆行政学院
关键词
明显不当; 程序性违法; 行政强制; 行政惯例;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5.3 [行政诉讼法];
学科分类号
摘要
变更判决的适用范围不应当仅限于行政裁量权领域,而应当扩大到程序性违法领域。变更判决适用的行为种类不应仅限于行政处罚与有关款额的确定确有错误时,而应当扩展到新《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的行政附带民事诉讼领域。从理论上来看,行政强制领域也应当被纳入变更判决的适用范围之内。"明显不当"从实质意义上来说是对"违法"的侧面反映,"明显不当"的判断标准可以从是否违反行政惯例,是否背离立法目的与立法精神层面来考察。
引用
收藏
页码:101 / 105+121 +121
页数:6
相关论文
共 12 条
[3]   “显失公正”之定位 [J].
李哲范 .
当代法学, 2010, 24 (04) :40-47
[4]   行政惯例如何进入行政裁量过程——对“钓鱼执法事件”的追问 [J].
章志远 .
江苏行政学院学报, 2010, (04) :124-130
[5]   行政行为显失公正再认识 [J].
关保英 .
政治与法律, 2009, (07) :71-79
[6]   行政裁量的规范影响因素——以行政惯例与公共政策为中心 [J].
周佑勇 ;
尹建国 .
湖北社会科学, 2008, (07) :137-142
[8]   行政诉讼确立“裁量明显不当”标准之议 [J].
沈岿 .
法商研究, 2004, (04) :27-37
[9]   论显失公正之行政行为的性质——兼论显失公正与滥用职权的关系 [J].
姚锐敏 .
云南行政学院学报, 2001, (05) :26-29
[10]   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确认标准研究 [J].
朱新力 .
行政法学研究, 1993, (01) :33-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