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宪法控制

被引:10
作者
李少文
机构
[1] 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
关键词
监察体制改革; 监察法; 宪法工程; 宪法保留; 宪法收缩;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1 [国家法、宪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3 ;
摘要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直接针对宪法结构,需要贯彻宪法某种程度的控制力。这种控制源于宪法保留原理和宪法的本质功能,也是"重大改革于法有据"这一党的执政思想的贯彻落实。我国监察体制改革具有鲜明的宪法特征,新建立的监察制度输入了立宪价值并重塑了国家机构和权力运行体系。宪法对此进行结构性控制,既为改革提供约束机制,又受制于改革塑造的新秩序。监察体制改革过程展现了宪法保留的控制力,同时改革自身也具有一定的正当化功能。在这种控制模式之下,宪法呈现了一定程度的收缩特征。对政治体制改革中的宪法收缩需要客观评判,适度收缩对于革新和重塑宪法秩序具有积极意义,但过度收缩亦非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目标。必要的宪法控制能够维护一系列改革底线,包括宪法权威、宪法原则和立宪价值,特别是有助于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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