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智能算法主体化

被引:15
作者
邹开亮
刘祖兵
机构
[1] 华东交通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
关键词
ChatGPT; 智能算法; 主体资格; 责任能力; 增进式; 伦理审查;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TP18 [人工智能理论]; D913 [民法]; B82-05 [伦理学与其他科学的关系];
学科分类号
081104 ; 0812 ; 0835 ; 1405 ; 030105 ;
摘要
数字文明社会孕育着智能算法主体化的现实需要,ChatGPT的问世尤其强化了这种需要。主流观点对智能算法主体化或限制或否定,其目的在于维护基于康德人类中心主义哲学建立的现代法律制度,但已难以满足当下社会关系复杂化和多元化的现实要求。现有法律制度剥夺智能算法的责任能力和歧视智能算法,对此,应当建立智能算法责任能力保障制度。因为深度学习能力使智能算法具有认知能力和朦胧的独立意识,而法律须具备前瞻性,应当将智能算法视为法学领域之延伸和规则外化,构建“增进式”的智能算法法律人格授予机制,实施常规动态管理。主体资格之实质审查当以伦理审查为重点,以“五大原则”为纲领,构建系统化的伦理审查机制,实现道德施治常态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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