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人工智能法律主体适格性的反思与否定证成

被引:4
作者
祝高峰
尹智扬
机构
[1] 桂林电子科技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
关键词
人工智能; 法律主体; 适格性; 判断标准; 否定证成;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3 [民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数字经济时代,人工智能技术深度应用导致的法律问题层出不穷。2017年,国务院在《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中提出要明晰人工智能的法律主体地位。人工智能法律主体地位的厘定是解决人工智能其他相关法律问题的“钥匙”。人工智能法律主体适格性的厘清与人工智能的生成内容界定、侵权责任认定、责任能力承担以及惩罚标准的适用等方面都紧密相关。现有对人工智能法律主体地位的研究主要是以主客体二分法为讨论的肯定说与否定说之争。人工智能法律主体适格性的研究应当回溯至法学理论的本源,从民事主体自身的适格性构成要件进行分析,方能知其所以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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