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变迁史视域下人工智能法律主体地位的法理诠释

被引:19
作者
郭剑平 [1 ,2 ]
机构
[1] 广西师范大学法学院
[2] 广西师范大学广西地方法治与地方治理研究中心
关键词
法律主体; 人工智能; 理性能力; 权利能力; 社会功能;
D O I
10.13893/j.cnki.bffx.2020.06.013
中图分类号
D920.0 [理论]; TP18 [人工智能理论];
学科分类号
081104 ; 0812 ; 0835 ; 1405 ;
摘要
随着人工智能对政治体制、经济模式及文化图景影响的不断加强,关于人工智能法律问题的研究日渐显得兴趣盎然,其对传统法律主体理论的冲击加深了这一热度。对于人工智能是否具有法律主体地位,肯定观、否定观和有限人格观作了回应,但观点分别存在基本要件及构成要素不整全、论证理由与现实相悖、立场缺乏正当性的情形。通过制度变迁史的理论分析,审视法律主体地位的认定标准,从具备理性能力的实质要件、权利能力的形式要件及符合社会功能的价值取向三部分来证立人工智能的主体资格,各部分的具体论述能够对人工智能的主体性予以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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