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经营权的权利属性探析——兼评新修订《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

被引:53
作者
房绍坤 [1 ]
林广会 [1 ,2 ]
机构
[1] 吉林大学法学院
[2] 烟台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三权分置; 土地承包经营权; 土地经营权; 权利属性;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2.32 [农业土地法];
学科分类号
摘要
土地经营权是承包地"三权分置"政策中提出的概念,新修订的《农村土地承包法》将其法定化,但未明确其权利属性是物权、债权或者物权化债权。土地经营权的债权说、物权化债权说在解释论视角下无法全面实现"三权分置"政策的预设功能,用益物权说可弥补二者的不足,因而具有理论优势。土地经营权应定性为不动产用益物权,以出租等方式产生的债权性农地利用权不属于土地经营权。借助于民法典物权编立法之机,应当明确土地经营权的用益物权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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