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汽车交通肇事的刑法应对——以Uber交通肇事案为研究视角

被引:4
作者
陈禹衡 [1 ,2 ]
机构
[1] 东南大学
[2] 东南大学刑事法研究所
基金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
关键词
人工智能汽车; Uber; 交通肇事; 弱人工智能汽车; 强人工智能汽车;
D O I
10.19350/j.cnki.fzsh.2020.03.003
中图分类号
D910 [各国法律综合汇编]; D914 [刑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1 ; 1407 ; 030104 ; 030609 ;
摘要
人工智能汽车的发展方兴未艾,但其同时也对交通秩序产生威胁,在Uber交通肇事案中,检方排除了公司责任而准备追究安全员责任。人工智能汽车分为强人工智能和弱人工智能,弱人工智能汽车不是法律主体,其生产厂家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需要负有责任,安全员则应该负有差别化的注意义务。强人工智能汽车应该视为法律主体,对强人工智能自主学习导致的犯罪行为应该分情况讨论,对于其由于算法偏见导致的犯罪行为生产厂家也要负有责任,黑客入侵后则依据被感染程度的强弱讨论其与黑客的关系,以更好地帮助人工智能汽车从弱人工智能进化到强人工智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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