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本地化措施之国际投资协定合规性与中国因应

被引:18
作者
张倩雯
机构
[1] 西南交通大学公共管理与政法学院
关键词
数据本地化; 国际投资协定; 国民待遇; 公平与公正待遇; 征收;
D O I
10.16390/j.cnki.issn1672-0393.2020.02.008
中图分类号
D996.4 [国际投资法];
学科分类号
摘要
数字经济国际规则制定正成为各国争议的焦点。出于保障国家安全和保护个人隐私,各国纷纷进行数据本地化立法,规制数据的存储、使用和流动。数据本地化措施给国际投资协定传统条款的适用带来冲击。鉴于数据具备财产属性,东道国的数据本地化立法应符合其加入的国际投资协定。在认定东道国的数据本地化措施是否违背其根据投资协定应给予外国投资者国民待遇、公平与公正待遇以及禁止征收的义务时,不可一概而论,应结合国际投资仲裁庭的相关裁判,区分数字企业所在经济部门,数据本地化措施的实施路径和对经济的负面影响程度,立法意在保护的价值及该价值在国内法中的体现等因素具体分析。中国在数据安全立法过程中,应关注国内立法与国际条约义务的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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