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物权编应规定混合共同担保追偿权

被引:30
作者
王利明
机构
[1]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2]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
关键词
民法典; 混合共同担保; 追偿权; 公平;
D O I
10.19404/j.cnki.dffx.20190802.001
中图分类号
D923.2 [物权];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混合共同担保人之间的追偿权在权利属性上属于法定追偿权而非代位追偿权,连带责任理论、法定债权移转等不能替代混合共同担保中的追偿权,由于混合共同担保具有实现公平价值、分散风险、鼓励担保、防止道德风险等功能,因此,民法典物权编应对此加以明确肯定。在追偿权的具体行使上,追偿份额的确立原则上应予以平摊,特定情况下需按比例确定,且混合共同担保人之间的追偿权份额的确立只能行使一次,以避免发生循环追偿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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