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九)》第120条前置化规制的法理探析

被引:21
作者
王新 [1 ,2 ]
机构
[1] 不详
[2]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研究室
[3] 不详
[4] 中央财经大学博士后科研流动站
[5] 不详
关键词
《刑法修正案(九)》; 敌人刑法; 抽象危险犯; 实质预备犯;
D O I
10.13893/j.cnki.bffx.2016.03.004
中图分类号
D924 [刑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4 ;
摘要
《刑法修正案(九)》第120条的前置化规制是保护重大法益的必要手段,对其正当性的讨论为当前立法和司法突破和扩张的态势提供了法理依据。敌视社会基本规范和恐怖犯罪的预备或预备的预备行为已呈现出侵害重大法益的抽象危险,具备了前置化规制预备行为的前提要素;在识别敌人刑法争议的根源并加以理性辨别的基础上,从立法目的都是社会要保护自身免受该违法者的侵犯之角度,前置化规制的依据与某些敌人刑法的理念存在有限的内在暗合,但不可否认,尚未成熟的敌人刑法亦与前置化规制存在疏离之处;而敌视基本法规范且具有抽象危险的实质预备犯满足了前置化规制现实依据的要求。其处罚边界亦需遵循,应根据行为方式和特征进行司法定量限制及限缩解释。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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