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机制态度调查分析

被引:6
作者
尚鹏辉 [1 ]
刘大卫 [2 ]
刁琳琪 [1 ]
钟革 [3 ]
梁晓峰 [2 ]
机构
[1] 河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2]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免疫规划中心
[3] 广西壮族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关键词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 补偿; 态度;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R186 [预防接种、计划免疫、药物预防];
学科分类号
100401 ;
摘要
目的探索中国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异常反应)补偿机制和补偿标准,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制订异常反应补偿办法提供参考。方法依据经济水平分层随机抽取6个省免疫规划相关工作人员521名,采用问卷方式进行调查。结果32.8%被调查者选择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第一类疫苗异常反应的补偿事务,63.3%选择由第一类疫苗异常反应补偿管理机构负责对第二类疫苗异常反应的补偿;如果省、设区的市(地区、州)、县(区、市)异常反应诊断结论同时存在,84.3%认为应以上级结论作为补偿依据;67.0%认为使用其它预防用生物制品引起的异常反应亦应给予补偿,选择诱发或者加重原有疾病、不明原因反应给予补偿的分别占71.2%和46.6%;疑似异常反应"计算损害所致实际损失给予一次性补偿"选择率均明显高于"按伤残等级拟定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偿",85.0%认为应以因果关联程度确定补偿的比例;77.0%认为对于《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条例》)实施以前发生的未曾补偿或者补偿不足的异常反应案例,不可按新制定的补偿办法进行补偿或者追加补偿。结论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管理一、二类疫苗的补偿事务;异常反应诊断小组结论经逐级审核后作为补偿依据;受种者在得到异常反应诊断或鉴定结果后12个月以内提出申请;根据异常反应损害所致实际损失测算补偿费用,并依据因果关联程度确定补偿比例;《条例》出台以前发生的异常反应案例不纳入新的补偿办法的补偿范围。
引用
收藏
页码:514 / 517
页数:4
相关论文
共 11 条
[1]   关于预防接种行为的法律思考 [J].
杨全明 .
中国卫生监督杂志, 2006, (02) :145-147
[2]   我国建立药品不良反应补偿制度的必要性探讨 [J].
王生田 ;
宋立刚 .
中国药房, 2006, (04) :244-246
[3]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法律救济制度探析 [J].
焦艳玲 ;
田野 .
中国医学伦理学, 2005, (06) :93-95
[4]   老年人6种常见慢性病的疾病负担 [J].
王建生 ;
姜垣 ;
金水高 .
中国慢性病预防与控制, 2005, (04) :148-151
[5]   疾病负担研究进展 [J].
张洁 ;
钱序 ;
陈英耀 .
中国卫生经济, 2005, (05) :69-71
[6]   免疫接种异常反应法律赔偿问题初探 [J].
薛家鑫 ;
高微 .
中国卫生法制, 2005, (02) :11-12+46
[7]   我国亟待建立预防接种不良反应补偿救济机制 [J].
韩英 ;
王岳 .
中国护理管理, 2004, (04) :62-64
[8]   当前计划免疫工作面临的法律问题及对策 [J].
杨太平 .
中国计划免疫, 2002, (05) :57-60
[9]   建立计划免疫副反应国家补偿制度浅议 [J].
吴益生 .
上海预防医学杂志, 2002, (07) :332-332
[10]   铜陵脊髓灰质炎疫苗相关病例诉讼案及其法律思考 [J].
杨太平 .
中国计划免疫, 2001, (05) :58-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