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信息保护中告知同意的困境与出路——兼论《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相关条款

被引:59
作者
韩旭至
机构
[1] 华东政法大学数字法治研究院
关键词
个人信息保护; 告知同意机制; 个人信息自决权; 数据流通规则; 数据利用;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3.1 [总则]; D922.16 [文教、卫生管理法令];
学科分类号
摘要
以告知同意为原则的个人信息保护必然面临诸多困境,典型如"隐私政策"无人读、不可读、读不懂,信息主体被"胁迫同意"以致难以行使拒绝权,大数据处理实难取得有效的同意,问责机制难以发挥功效等。告知同意机制源自个人信息自决权与隐私权理论,但从私法上将同意等同于授权,实为对个人信息保护制度公法属性的误读。主流的个人信息保护制度中,从未将告知同意规定为基本原则,它是个人信息保护中的一项具体规则。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立法必须处理好告知同意与其他数据合法处理规则的关系。一方面,对告知同意规则进行进一步细化,并以格式合同规范约束"隐私政策";另一方面,确立数据流通规则体系,引入个人信息保护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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