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物权性强制性规范与债权合同的效力——以抵押人擅自转让抵押物为视角

被引:6
作者
翟云岭 [1 ]
刘耀东 [2 ]
机构
[1] 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
[2] 大连海洋大学
关键词
区分原则; 强制性规范; 合同效力;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3 [民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依据区分原则,物权法中的强行性规定仅为物权是否在当事人间发生变动的依据,其对作为物权变动原因的债权合同效力并无影响。《合同法》第52条第5项中的强制性规定,除了公法中的行为规范外,尚包含私法中的强行性规定且为合同法中的强行性规定,而不包括物权法中的强行性规定。因此,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擅自转让抵押物的合同有效,仅物权不发生变动。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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