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行为与私人自治

被引:14
作者
王洪亮
机构
[1] 清华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民法总则; 法律行为; 私人自治; 处分行为; 意思表示瑕疵;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3 [民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从《民总征求意见稿》法律行为部分的体系与规则出发,构建理想的法律行为制度宜作四个方面的调整。首先,从体系化的立法技术出发,应补充规定合同订立规则以及处分行为与负担行为规则。其次,确立法律行为的效力来源在于行为人的意思。再次,从私人自治的实现与保障出发,应完善意思表示瑕疵的可撤销与无效制度。最后,为了实现对私人自治的保障,应在未来的民法总则中补充规定禁止放弃自主权、处分禁止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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