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观调控的政策调整与法律调整之辨

被引:16
作者
徐澜波
机构
[1] 中南大学商学院
[2] 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关键词
宏观调控; 政策调整; 法律调整; 宏观调控法;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2.291 [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法令];
学科分类号
摘要
主张宏观调控宜政策化调整者的理由是宏观调控具有不确定性。但经济波动的不确定性并不能否定对宏观经济的规律可以认知以及国家干预经济之有效性。宏观调控的对象是经济波动。而宏观调控法的调整对象是社会利益关系的变化,因为宏观调控的实施必然会引起社会利益关系的变动,且是宏观调控所引起的直接社会利益关系的变化。西方国家的相机抉择和规则之争的本质是能否对经济波动有充分的认识和制定规范货币手段的法律规则的条件是否成熟,其并没有影响到宏观调控中法律制度对国家和政府干预经济的影响力和重要性。仅有设权、分权、责任追究而实现的宏观调控法律化是不全面的,宏观调控的法律化是法治国家的应然要求和我国宏观调控的实际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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