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视频设备应用中的个人信息保护

被引:7
作者
石佳友 [1 ,2 ]
机构
[1]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
[2]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公共视频设备; 公共安全; 个人信息; 通用数据保护条例; 人脸识别;
D O I
10.13858/j.cnki.cn32-1312/c.20220517.013
中图分类号
D922.16 [文教、卫生管理法令]; D923 [民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公共场所视频设备对于维护公共安全、促进智慧城市建设具有积极作用,但同时也对个人的隐私权及个人信息等权利与自由带来风险,因此有必要进行法律规制;我国《民法典》及《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对此均作出了重要规定,未来应根据这些法律规定制定专门的行政法规。就公共场所视频设备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而言,应遵循合法、正当、必要以及公开、透明原则,应尽到必要的告知提示义务,所收集的信息只能用于维护公共安全。公共视频中人脸识别技术的应用应遵守敏感个人信息处理的有关规则,保护信息主体的选择权,并承担具有结果义务性质的信息安全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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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码:90 / 101+242 +242-243
页数: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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