谦抑语境下家庭财产关系的物权法适用——以《物权法》与《婚姻法》的对接为切入点

被引:13
作者
赵敏
机构
[1] 江苏警官学院法律系
关键词
家庭财产关系; 物权法; 婚姻法; 谦抑;
D O I
10.16152/j.cnki.xdxbsk.2011.04.025
中图分类号
D923.2 [物权]; D923.9 [婚姻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从《物权法》作为"强行法"不断弱化的趋势来看,物权法具有谦抑性。基于家庭财产关系的特殊性,《物权法》既要发挥财产基本法应有的规范和指导作用,同时又应当保持一定的谦抑和理性,对《婚姻法》在调整家庭财产关系过程中应有的地位和作用给予尊重和谦让,这不仅体现在物权立法中,也体现在《物权法》的适用过程中。当然《婚姻法》需要在《物权法》的指导下进行完善。
引用
收藏
页码:86 / 91
页数:6
相关论文
共 14 条
[1]   论不动产登记簿公信力与动产善意取得的区分 [J].
程啸 .
中外法学, 2010, 22 (04) :524-539
[3]   新《物权法》与《婚姻法》在具体使用中的冲突与协调 [J].
焦晓菲 .
法制与社会, 2008, (35) :89-90
[5]   公私法关系的现代境遇——兼论物权法的法律属性 [J].
钟瑞友 .
中共浙江省委党校学报, 2008, (04) :44-51
[6]   法定孳息的本质——用益的对价 [J].
隋彭生 .
社会科学论坛(学术研究卷), 2008, (06) :53-58
[7]   家庭暴力的法理学分析 [J].
周安平 .
中共南京市委党校南京市行政学院学报, 2005, (06) :37-39
[9]   物权法基本范畴及主要制度的反思(下) [J].
孙宪忠 .
中国法学, 1999, (06) :54-63
[10]   婚姻家庭法的弱者保护功能 [J].
马亿南 .
法商研究(中南政法学院学报), 1999, (04) :14-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