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惩罚性赔偿金的适用研究

被引:9
作者
刘焱白
机构
[1] 广东财经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劳动法; 用人单位; 劳动者; 惩罚性赔偿金;
D O I
10.16390/j.cnki.issn1672-0393.2013.06.003
中图分类号
D922.5 [劳动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我国劳动法虽然已经设立针对用人单位的惩罚性赔偿责任,但是在赔偿范围、数额确定、赔偿归属等方面还存在较多的问题。对赔偿范围,应区分提起司法程序的受害劳动者、其他受害劳动者和社会整体利益,分别予以赔偿,并实行追加赔偿;对赔偿数额,应建立多元化的考量标准、计算基数和赔偿限额标准;对赔偿归属,应分离赔偿金并分别确定归属,并选择公益性组织作为社会整体利益的受偿主体。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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