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医院“拉统方”行为的刑法性质

被引:11
作者
王玉珏 [1 ,2 ]
机构
[1] 华东政法大学
[2]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关键词
国有医院; 拉统方; 受贿;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4.3 [分则];
学科分类号
030104 ;
摘要
国有医疗机构中的"拉统方"行为,应放在整个医药购销贿赂链条中进行综合分析,才能全面、客观地评价其社会危害性。具体认定应当视行为人对数据信息是否具有管理、监督职能而区别对待。如果行为人未被赋予管理职能,仅提供纯技术性工作,那么该工作属于"从事劳务",该主体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即"拉统方"收受贿赂行为成立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如果行为人在数据信息汇总、整理之外,被赋予管理、监督职能,应视作"从事公务",这种"拉统方"行为成立受贿罪。此外,由于管理行为与技术行为的联系愈加紧密,应当正确看待二者的结合。
引用
收藏
页码:152 / 159
页数:8
相关论文
共 7 条
[1]  
国有医院工作人员受贿犯罪研究.[D].姚勇.清华大学.2007, 08
[2]   国家工作人员的本质特征界定 [J].
冯振东 .
中国检察官, 2006, (12) :55-56
[3]   对刑法第93条中“从事公务”的理解——兼论国家工作人员的立法完善 [J].
马庆炜 ;
张冬霞 .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5, (05) :149-153
[4]   “从事公务”问题刍议——由医生利用处方权收取回扣行为定性问题引发的思考 [J].
杨威 .
中国刑事法杂志, 2004, (06) :50-53
[5]  
现代医院管理全书.[M].丁涵章等主编;.杭州出版社.1999,
[6]  
新刑法教程.[M].赵秉志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
[7]  
新刑法条文释义.[M].刘家琛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19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