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绝大多数国际投资协定都规定了投资者与国家间争端解决机制(ISDS),但在目前一些重要的国际投资协定(譬如中美和中欧BIT)以及国际自由贸易协定中的投资章(譬如TTIP以及TPP中的投资章)的谈判过程中,因为一些国家受到外国投资者利用该机制提起仲裁请求的影响,或者尽力维护自己公共政策管制权和遵守可持续发展原则,导致ISDS机制的存废问题引起了国际社会的极大争论。国际投资仲裁实践表明ISDS制度已经对国家管理公共利益政策和法治的主权构成挑战,因此需要在遵守可持续发展原则的前提下对国际投资协定中的争端解决条款进行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