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劳动争议处理立法的基本定位

被引:45
作者
董保华
机构
[1] 华东政法大学
关键词
劳动争议; 协调裁审; 部门利益; 非诉讼纠纷解决;
D O I
10.16290/j.cnki.1674-5205.2008.02.020
中图分类号
D922.591 [劳动争议处理法令];
学科分类号
摘要
我国劳动争议处理程序在市场经济的发展过程中正走向失灵的边缘。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的症结在于工会、政府、仲裁机构与司法机关在部门利益上的相互纠葛,致使现行制度用其所短,无法发挥应有的功能。我国劳动争议处理立法的基本定位应该是在对各方利益进行协调处理的基础上,做实协商、做大调解、做强仲裁、做精诉讼,完成对法律制度的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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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劳动, 2003, (01) :3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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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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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坤刚 .
安徽大学学报, 2000, (03) :18-21
[8]  
2005年:中国社会形势分析与预测[M].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 汝信, 2004
[9]  
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研究[M].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 范愉著, 2000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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