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以《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2款、第3款为中心

被引:10
作者
周强
机构
[1] 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
关键词
侵权责任法; 网络服务提供者; 通知移除; 知道;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3 [民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2款、第3款对网络用户直接侵权时,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进行了规范。但这两款内容过于原则,需要运用解释论的方法予以细化。第36条关于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的规定要在权利人、社会公众、网络服务提供者之间达到更为合理的平衡,有待将来的司法解释进行完善。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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