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合同中的人格利益损害赔偿

被引:10
作者
许中缘
崔雪炜
机构
[1] 中南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违约责任; 人格利益损害赔偿; 精神损害赔偿; 增量人格利益; 损害赔偿;
D O I
10.16290/j.cnki.1674-5205.2018.03.049
中图分类号
D923.6 [合同法];
学科分类号
摘要
违约责任不能适用精神损害赔偿制度。违约损害赔偿责任应满足"因果关系"和"可预见规则"之双重构造。以合同之"中"而非损害发生之视角发现以合同为"载体"存在的"隐晦"的人格利益。对债权人积极实现和表达之"增量人格利益"构成的合同义务的违反是违约损害赔偿的法理基础,可预见标准应为确定违约损害赔偿范围的法技术工具。保护包括涉及"人格物"利用、关乎精神享受和含有人格利益表达条款合同类型中被确认了的人格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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