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教养制度在我国已经被依法废止,基于我国相关法律制度的协调与衔接之考量,需要将相关劳动教养事由进行类型化处理,纳入法治轨道。一部分劳动教养事由将会分流到刑法中,这将会导致部分犯罪入罪门槛的调整和保安处分措施的扩大化。针对犯罪圈的调整,我们需要合理择定犯罪化的劳动教养事由,在维持刑法现有犯罪概念内涵不变的前提下,适当降低入罪门槛,注意刑罚配置的科学性;同时,在现实情况下,可以考虑以刑法修正案的形式将一些亟待解决的劳动教养事由进行保安处分处理。但是基于刑事法治完善的长远考量,需要对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保安处分措施进行系统整理,在刑法典中专章规定保安处分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