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时代的主体性之忧:法理学如何回应

被引:37
作者
陆幸福 [1 ,2 ]
机构
[1] 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
[2] 西南政法大学比较法律方法研究中心
关键词
主体性; 人工智能; 法理学; 人格尊严; 自主决定;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TP18 [人工智能理论]; D90 [法的理论(法学)];
学科分类号
081104 ; 0812 ; 0835 ; 1405 ; 030101 ;
摘要
近代以来,人超越于他物的主体性得以确立,其内容包括不可侵犯的人格尊严、自主决定、在社会和政治生活中具有重要性以及基于自身目的利用自然。然而,人工智能已经从以下方面挑战了人的主体性:冲击了人格尊严的基础,削弱了自主决定,降低了人在社会生活中的重要性。因此,亟需法理学基于整体性反思和价值视角予以回应。法理学应采取的立场包括:注重人的道德主体性以彰显其独特性,明确反对赋予人工智能法律人格,坚持对人工智能涉主体性应用的合法性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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