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体制改革中的留置措施:由来、性质及完善

被引:48
作者
谭世贵
机构
[1] 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留置; 强制措施; 律师辩护; 职务违法; 职务犯罪; 监察委; 监察体制改革; 监察法;
D O I
10.15891/j.cnki.cn62-1093/c.2018.02.027
中图分类号
D922.11 [行政管理法令];
学科分类号
摘要
留置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监察委采取的12项调查措施之一,但在改革试点中存在性质不明确、适用条件宽泛、审批程序部分失当、期限过长、救济不力及外部监督与制约缺失、被调查人无权委托律师为自己辩护等诸多问题。作为监察委调查活动中限制被调查人人身自由的唯一措施,留置兼具刑事侦查与行政执法的双重属性。为了保证其正确适用,切实保障人权,应当进一步明确留置的性质,取消对严重职务违法的嫌疑人适用留置措施,明确留置只适用于具有法定情形的职务犯罪嫌疑人,对"正常留置""临时留置"适用不同的批准程序并改变监察委采取留置措施一律由"监察机关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决定"的机制,设置留置的一般期限和延长期限,并赋予被调查人在留置期间获得律师辩护或法律帮助的权利。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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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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