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约法律的规制是以交易的理想样态为前提,即具有同等议价能力的各方当事人通过公开和平等的协商达成具有相互约束力的协议。但在点击合同、浏览合同等网络合同中,不正当格式条款的大量适用使得当事人之间达成平等互利协议的基本构想遭到破坏,不仅导致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甚至使之沦落为网络服务商牟取超额利益的工具。相关立法应考虑网络合同在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制定不正当格式条款的纠正规则,包括对显失公平条款、侵犯性条款的明确定义,确定显失公平条款的开放式清单,列举"弹出式""置顶""红手规则"等通知义务的形式等内容,在制定统一规则保护用户权益的同时最低限度地影响格式条款的效率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