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民事责任能力制度之反思与重构

被引:11
作者
丁文
机构
[1] 华中师范大学政法学院
关键词
自然人; 民事责任能力; 识别主义; 出生主义; 意思主义; 立法模式;
D O I
10.16390/j.cnki.issn1672-0393.2005.01.010
中图分类号
D913 [民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自然人民事责任能力制度是为保护加害人利益而设置的;为寻求当事人利益之平衡,法律又规定了法定代理人的替代责任和行为人的公平责任。在自然人民事责任能力制度的立法模式中,有出生主义、意思主义和识别主义三种不同标准的立法例,而以识别主义立法例最为科学;在同采识别主义立法例的德国、日本的民法典中,尤以《德国民法典》的立法技术最值推崇。我国《民法通则》和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尚需检讨,而在目前有关民事责任能力规定的民法典草案中,又以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主持起草的民法典草案较为妥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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