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政府在地方债管理中的地位:现实困境与治理转型

被引:10
作者
岳红举 [1 ]
陈军 [2 ]
机构
[1] 河南大学经济学院
[2] 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省级政府; 地方债; 债务管理; 举债权; 治理转型;
D O I
10.13676/j.cnki.cn36-1030/f.2021.01.005
中图分类号
D630 [国家机关工作与人事管理]; F812.5 [国家公债、债券、外债];
学科分类号
摘要
《预算法》授权省级政府统一行使举债权的规定,使省级政府作为省级以下财政体制改革主导者的同时,兼有了债券专属发行、市县债务限额分配以及债务统借统还等职权。在省域内存在债务举借、使用、偿还以及分级管理主体错配矛盾的同时,省级政府债务管理权限还与财政部的债务监督权相抵牾。作为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的转换枢纽,省级政府既是债务管理体制的核心,也是分税制改革的关键。受制于央地分权规范程度、省级政府多重职能和债务管理体制约束,当前省级政府债务管理还难以满足"中央不救助""省级负总责""省级以下各负其责"等要求。制度变革的方向是在厘清省级政府地位的前提下,由管到治,突出中央与省级、省与省级以下、政府与市场等主体的多元互动,实现集中与分权相结合、市场约束与政府层级控制相结合、民主治理与法律治理相结合的治理转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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