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实行行为只有“拐卖”

被引:9
作者
陈洪兵
机构
[1]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拐卖妇女、儿童罪; 实行行为; 既遂; 即成犯; 竞合犯;
D O I
10.16197/j.cnki.lnupse.2012.04.011
中图分类号
D924.3 [分则];
学科分类号
摘要
刑法第240条第2款不是关于实行行为的规定,而是关于共犯行为的注意性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实行行为只有"拐卖";该罪的法益是被拐卖妇女、儿童的人身自由、生命、身体的安全及人格尊严;该罪以卖出即对被拐卖人支配的转移为既遂;该罪是即成犯;拐卖妇女、儿童罪与非法拘禁罪、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拐骗儿童罪之间存在竞合关系。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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