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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数据取证的正当程序规制——《公安电子数据取证规则》评析
被引:25
作者:
朱桐辉
[1
,2
]
王玉晴
[1
]
机构:
[1] 不详
[2] 南开大学法学院
[3] 不详
[4] 南开大学人权研究中心
[5] 不详
来源:
关键词:
在线提取;
远程勘验;
网络技术侦查;
电子数据;
正当程序;
D O I:
10.19563/j.cnki.sdfx.2020.01.012
中图分类号:
D925.2 [刑事诉讼法];
D922.14 [公安管理法令];
学科分类号:
030602 ;
摘要:
2019年公安部颁行的《公安电子数据取证规则》总体承袭了2016年两高一部《电子数据规定》取证程序的原则及要求,并在效率提高、证据固定、权利保障及回应国际批评上有部分进步,但其仍有不少严重问题亟需解决。坚持原始存储介质一并提取为主会给侦查侵权创造便利,且缺乏针对性、前瞻性;对在线提取、远程勘验、网络技术侦查的整体设计违背了《刑事诉讼法》,甚至与《宪法》第40条相冲突,三者逐步缩限式界定看似科学,实则会给前两者留下扩展空间,也会给侦查及司法人员规避《刑事诉讼法》对搜查、扣押的控制留出余地;在线提取对象有所限制,但境外境内有别,缺乏惩戒;对远程勘验的授权多于限权;对电子数据调取的规制依然不力。我国的电子数据取证规则亟需回到《刑事诉讼法》对搜查、扣押的规制框架下,将在线提取、远程勘验、网络技术侦查均明确归类为强制性侦查行为,并在实体规则上明确启动的条件和证据要求,在程序规则上要求需有类似搜查、扣押、普通技术侦查的授权文书,并对电子数据调取进行严格限制,以维护公民、企业在网络时代的各项基本权利。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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