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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主体之维
被引:14
作者:
陈金钊
俞海涛
机构:
[1] 华东政法大学科学研究院
来源:
关键词:
国家治理;
治理体系;
治理能力;
法治主体;
法学思维;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0.0 [理论];
D61 [中国革命和建设问题];
学科分类号:
030101 ;
0305 ;
030503 ;
摘要:
国家治理主体是国家治理体系的组成部分,具有多元性、拟制性、平等性等特征。与集中统一的管理不一样,国家治理强调多元主体的共治格局。政党、国家、政府、社会组织、经济组织、公民等都是参与国家治理的主体。从法学的角度看,这些主体都是法律拟制的产物,按照社会契约论都应以平等身份参与治理。以权力、权利主体作为依据,可把国家和社会的治理主体分为官、民两类。以此作为国家治理的主体来构建法律关系,可以发现权力冲突、权力与权利的冲突、权利冲突构成了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也是国家治理的主体之维所要重点探讨的理论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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