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行为司法审查若干问题

被引:5
作者
张传毅
机构
[1]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键词
政府信息公开; 行政行为; 司法审查;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2.1 [行政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3 ;
摘要
政府信息公开行为司法审查与一般行政案件相比,在不少方面具有特殊性:原告资格更加宽泛;被告除了传统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外,公共事业单位也可以成为被告;在起诉期限问题上,难点是确定不履行法定职责行为的起诉期限;在合法性审查方面,行政机关主张政府信息公开例外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的裁判方式主要有责令履行、驳回诉讼请求以及确认判决。
引用
收藏
页码:120 / 126
页数:7
相关论文
共 4 条
[1]  
寻求行政诉讼制度发展的良性循环.[M].张树义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2]   政府信息公开与法院审查范围 [J].
梁凤云 .
人民司法, 2007, (13) :29-31
[3]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 [J].
李广宇 .
人民司法, 2007, (13) :32-37
[4]   韩国的信息公开法制 [J].
林宗浩 .
行政法学研究, 2006, (04) :124-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