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信息处理中的“同意”与“同意撤回”

被引:166
作者
万方
机构
[1] 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告知同意; 同意撤回权; 个人信息保护; 撤销权; 人格权;
D O I
10.14111/j.cnki.zgfx.2021.01.011
中图分类号
D923 [民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告知同意是个人信息处理中对个人信息权益的基本保护模式。告知属于兼具公法及私法性质的行为,而同意属于私主体对自己个人信息权益的处分。由于告知同意存在诸多问题,引入同意撤回制度是我国个人信息保护体系的应有之义。同意撤回权与消费者撤回权不同,同意撤回权属于人格权体系下的撤销权,其撤销行为不具有溯及力也不应适用除斥期间,除个人信息主体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外,不应令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另外,在适用中应当注意厘清主体行使同意撤回权后与受托人及第三方的关系,充分借鉴和吸收其他国家在同意撤回权上的经验,构建我国的同意撤回权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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