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隐私权的立法与司法实践看新兴权利保护的综合方式

被引:12
作者
张建文 [1 ]
高悦 [2 ]
机构
[1] 西南政法大学
[2] 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
关键词
新兴权利; 隐私权; 个人利益; 被遗忘权;
D O I
10.19667/j.cnki.cn23-1070/c.2019.06.012
中图分类号
D923.1 [总则];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我国隐私权的立法与司法保护实践,存在着新兴权利保护的综合方式。这种综合方式意味着:在保护方法上,隐私权曾先后被附属于名誉权、作为法院承认的新型权利、宪法上的基本权利、法律值得保护的利益("隐私利益")、作为法定权利("隐私权")等多种方式予以保护;在保护领域中,隐私权不仅在民法(私法)领域中,而且也逐渐在行政法领域和宪法(公法)领域中被保护;在保护内容上,不仅存在着对古典的隐私权("生活安宁权")的保护,也逐渐扩大到了对个人信息的保护,是否保护被遗忘权的问题尽管有争议,但不排除将来可能会被纳入保护之列。隐私权已经成为我国使用保护方法最具多样性、保护对象最具发展性的新兴权利。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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