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付不能之履行费用过高问题探析

被引:18
作者
冀放
机构
[1] 北京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给付不能; 履行费用过高; 情事变更; 一时不能;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3.6 [合同法];
学科分类号
摘要
我国合同法第110条第2款后段将"债务标的履行费用过高"设置为给付不能的情形之一。然该条文寥寥数字,解释空间甚大,相关立法解释和理论研究也极少。履行费用过高,要求债务人履行给付所须支出的费用与债权人从给付中所得的利益严重不成比例,它与情事变更原则的适用要件应严格区分。履行费用过高是一种需要当事人主张的抗辩权,在法律效果上,应当参照一时履行不能之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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