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泄漏、核污染、核扩散犯罪主观方面探微——以核安全生产事故犯罪为中心

被引:3
作者
薛培 [1 ,2 ]
机构
[1] 四川省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2]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
关键词
核泄漏、核污染、核扩散; 核安全生产事故犯罪; 破坏环境资源犯罪; 主观方面; 过失; 故意;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4.3 [分则];
学科分类号
摘要
核泄漏、核污染、核扩散犯罪作为破坏环境资源甚或破坏社会秩序犯罪中的一种特殊类型,对其犯罪构成过去几乎从未予以探讨。作为此类犯罪之中最为可能发生的核安全生产事故犯罪其行为人主观方面应由过失构成而非故意。司法实践中,对除核安全生产事故犯罪之外其他违反国家核设施、核物质管理规定导致核泄漏、核污染、核扩散后果严重的行为通常应不构成污染环境罪,而应根据其行为的主客观要件以及犯罪事实、犯罪情节等,依据刑法的其他规定适用相应罪名并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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