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人脸识别行为刑法适用的边界

被引:15
作者
欧阳本祺 [1 ]
王兆利 [2 ]
机构
[1] 东南大学网络安全法治研究中心
[2] 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
关键词
人脸识别; 刑事风险; 泛在化; 谦抑性;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4.3 [分则];
学科分类号
摘要
人脸识别技术的刑事风险呈现为对象维度和工具维度,理论与实践中对涉人脸识别行为的刑法适用有扩张化趋势,有突破罪刑法定原则和阻碍技术创新之嫌,亟须甄别人脸识别的刑法适用边界。在外部限度方面,应立足于整体法秩序,以法益保护原则、比例原则和同意原则作为勘定人脸识别运用合法性的基准,以实质法益侵害性作为厘定涉人脸识别行为刑事违法性的标准。在内部限度方面,无须扩增侵犯人脸识别信息行为的罪与罚,应通过隐喻推理法、整体判断法确定滥用人脸识别的侵财行为在轻罪与重罪之间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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