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黑名单制度的法律属性及其控制——基于行政过程论视角的分析

被引:94
作者
范伟
机构
[1] 武汉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行政黑名单; 法律属性; 行政行为形式理论; 行政过程论; 合法性控制;
D O I
10.15984/j.cnki.1005-9512.2018.09.008
中图分类号
D922.1 [行政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3 ;
摘要
作为一种新型的行政活动方式,行政黑名单制度近年来陷入了泛化与滥用危机。在应对危机的法治化建构中,学界对作为前置性问题的界定其法律属性作出了诸多努力,但囿于行政行为形式理论研究范式的内在缺陷,既有学说都无法完全揭开行政黑名单制度之"面纱"。行政过程论研究范式下的行政黑名单制度包括拟列入行为、列入行为、公布行为和惩戒行为。其中,拟列入行为是列入行为的准备行为;列入行为依照有无"列入决定",分别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和内部行政行为;面向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公布行为都属于行政事实行为;惩戒行为应定性为行政处罚。为回应实践中的泛化与滥用危机,应从创设准据、适用范围、程序规范以及救济机制建立等方面对行政黑名单制度予以法律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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