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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工智能促进型的数据制度
被引:38
作者:
丁晓东
[1
,2
]
机构:
[1]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2] 中国人民大学未来法治研究院
来源:
关键词:
人工智能;
个人信息;
著作权;
数据互联;
大规模微型权益;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2.16 [文教、卫生管理法令];
学科分类号:
摘要:
数据融合汇聚不仅是人工智能发展的基础,而且对消除人工智能偏见、促进社会公平具有重要意义。但个人信息保护中的若干制度、著作权许可、企业数据围墙可能妨碍数据汇聚。此类问题的根源在于市场失效与传统路径依赖。法律应注重从数据事前确权迈向数据事后确权,建构数据合理使用机制,重构数据的公共性。对个人信息与著作权作品,应在数据收集端适度放宽。对企业数据,应允许符合行为规范的数据爬虫,减轻某些法律责任,发挥数据爬虫的桥梁作用。同时,法律应强化人工智能对个人信息的事中事后保护责任,防止生成式人工智能对于整体数据库的剽窃性利用。数据汇聚类似水库对于水滴的汇聚,应探索符合大规模微型权益融合的数据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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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码:175 / 191
页数: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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