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广受关注的生成式人工智能领域,各主要国家正在加强经济法治理,我国在该领域的经济法治理还未得到足够重视,并存在多方面问题。经济法的双重功能及其体系构造决定了它在生成式人工智能治理上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围绕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国际规则竞争尤其需要经济法发挥作用。经济法对生成式人工智能的治理应当促进发展与安全的融合,注重系统治理,加强事前防范与事后回应相结合、专项规则供给与一般规则适用相结合。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应当基于各自优势在生成式人工智能治理中发挥相应作用;考虑到生成式人工智能在不同阶段的复杂情形,经济法治理应当分段进行、区别对待。为了使经济法治理更加精准、更具效率,需要科学构建生成式人工智能风险评价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