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atGPT类生成式人工智能产品提供者之刑事责任

被引:5
作者
刘杰
机构
[1] 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
关键词
ChatGPT; 生成式人工智能; 数据安全; 安全管理义务; 刑事责任;
D O I
10.16224/j.cnki.cn33-1343/d.20240229.002
中图分类号
D924.3 [分则];
学科分类号
摘要
ChatGPT类生成式人工智能产品数据处理不可控,提供者刑事责任不明确,将会引发刑事治理难题。在产品投入流通时,如果ChatGPT类生成式人工智能产品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并不存在当前科学技术水平能够发现的缺陷,一般不宜追究产品提供者的刑事责任;在产品投入流通后,产品提供者应承担适度的安全管理义务。违反安全管理义务,有可能承担刑事责任。有限度追究产品提供者的刑事责任,既符合网络领域积极主义刑法观的趋势,也有利于实现鼓励科技创新和防范产品风险之间的平衡,还符合社会公众的期待。提倡“全面性考察”方案,用以限制产品提供者成立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范围。在具体贯彻“全面性考察”方案时,可以“超过半数规则”作为产品提供者主观“明知”的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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