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效力——以《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的相关规定为中心

被引:16
作者
吴光荣
机构
[1] 北京理工大学
关键词
强制性规定; 赋权性规定; 合同效力; 合同履行; 公序良俗;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3.6 [合同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民法典》第153条第1款所称强制性规定仅指公法上的强制性规定,不仅应将其与私法上的赋权性规定、强行性规定区别开来,也应将其与倡导性、警示性规定以及让与禁止区分开来。基于法秩序统一原则,合同违反公法上的强制性规定,原则上应认定无效,仅在例外情形下才能认定合同有效,司法解释不宜继续采用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与管理性强制性规定的区分。行为涉嫌犯罪并不必然导致合同无效,合同效力应根据民法典的具体规定进行认定。合同违反地方性法规或者行政规章的强制性规定,仅在同时违背公序良俗时,才导致合同无效。在不法原因给付的场合,给付者依据《民法典》第157条请求返还财产的,人民法院不应予以支持,但行为未经处理的,应向有关部门发出司法建议或者将犯罪线索移送刑事侦查部门,以避免当事人因违法行为获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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